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2001********, 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城**小区**栋**单元**房。因盗窃,于2020年2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影响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街交叉口的**咖啡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梦绿牌电动车(车牌号:海口A0****)盗走,在朋友林某某的帮助下,赵某某将该车推到海口市琼山区**路**修车店换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梦绿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
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照片、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收条、无前科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居住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办事处
**社区**新城**小区**栋**单元**房,联
系电话:1338989****;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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