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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05号 

  被告人赵某某(冒名: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组,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途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店门口时,见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停在该处,车钥匙还插在电动车上,赵某某经观察现场环境后将该电动车盗走,并推到一个巷子里藏匿。2020年8月18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路**网吧**店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带领下在**街道**巷**栋和**巷**号之间的巷子里查获被盗走的电动车。经鉴定,台铃Y3至尊版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必要性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熊某某及赵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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