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新村**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到福田区岗厦路边以500元人民币变卖。
2.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楼下,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到福田区岗厦路边以600元人民币变卖。
3.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的**村**巷**号旁,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杜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到福田区岗厦路边以800元人民币变卖。
2019年12月6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中兴路路边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赔,取得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函[2019]977号、979号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信息研判,现场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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