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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丈夫薛某甲(因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判处刑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东方支行开户办理卡号为62284801286********的银行卡账户,并将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实施电信诈骗人员使用。2018年10月25日,电信诈骗嫌疑人(待查)冒充南漳县武警中队周指导员以采购床和床垫为名,骗得南漳县城关镇居民贾某某现金12.2万元,被骗资金分两笔转入薛某某出售的尾号540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一笔5万元、一笔7.2万元,其中5万元当日被转支)。同日,电信诈骗嫌疑人(待查)冒充军区吴部长以采购床和床垫为名,骗得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居民王某某现金21.2万元,其中被骗资金11.4万元汇入薛某甲出售的尾号540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6万元于当日转支,5.4万元因操作未成功被退回尾号54079账户),9.8万元汇入户名郭某某,银行卡号6215593202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2019年10月26日,南漳县公安局接到贾某某报警后即对户名薛某甲,尾号540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该卡在冻结期间,薛某甲到银行查询得知该银行卡账户被南漳县公安局冻结及解冻时间和卡内尚有被冻结现金12万多元。2019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薛某甲和妻子赵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东方支行,由薛某甲将尾号54079银行卡挂失补办新的银行卡(新卡卡号62284801286********)后,薛某甲、赵某某通过在银行柜面、ATM机、财付通提现等方式,将尾号54079银行卡内126751.76元全部提现居为已有。

破案后,追缴被盗现金126251.00元,返还被害人贾某某现金7.2万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接处警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南漳支行转帐汇款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支行已注销存款账户查询单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中国邮政绿卡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薛某甲、孙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的证言;4.视频资料;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薛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某某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号,联系电话1881900****;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碟四张;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二份;

4.随案移送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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