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洪山区石牌岭**生鲜龙岭广场店,利用店内自助收银区管理松散,先后8次通过不扫码付款、夹带离店的方式盗走该店60件在售商品自食自用。经鉴定,上述商品共价值人民币3286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欲再次夹带未付款商品离店时被店内工作人员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龙岭店未买单商品明细、购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补单证明、原商品明细表、替代商品明细表、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岚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路**号,联系电话138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