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号。因盗窃,2018年10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2019年5月1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武汉火车站A7候车室**店内,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50元。

当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工作说明等书证;3.归案情况说明;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视频;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2020429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