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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院**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高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中原路规划局附近的工商银行ATM机存钱时,发现一张银行卡在ATM机里面还可以操作取钱(该银行卡为被害人孙某某所有)。赵某某因缺钱,使用该卡在ATM机上取钱,第一笔取了5000元,第二笔取了5000元,第三笔取了1000元,发现余额不多就把银行卡退出后取走,一共盗取现金11000元。之后前往附近幸福小区工商银行ATM机存款2600元(其中2000元是原本计划存入的钱,600元为盗取的11000元中的部分)。

2020年5月1日11时许,赵某某在被民警抓获时主动上缴赃款10400元和被盗银行卡,另行退赃600元,该11000元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赵某某和孙某某的银行卡流水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银行卡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第二天在抓获时主动上缴赃款,退赔余款,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伟

检察官助理:刘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襄阳市樊城区**路**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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