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朱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驾驶宗申牌三轮车在双峰县**镇入户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赵某某、朱某某来到双峰县**镇**村贺某某家,用撬棍将贺某某家后门撬开进入室内,在贺某某家偷得电饭煲3个、电脑1台,赵某某分得浩特牌电饭煲1个。
2、赵某某、朱某某来到双峰县**镇**村李某某家,通过破坏李某某家木门门栓进入室内,在李某某家偷得烟、酒、黄金耳环等物。
2019年1月23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双峰县井字镇观音山路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贺某某3000元,并将赵某某偷得的浩特牌电饭煲退还给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党员信息采集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俊俊
助理:颜霂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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