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江宁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冷库**号仓库离职之后,利用之前上班期间私配的仓库钥匙,多次在凌晨5时许从**号仓库盗窃鸡翅中、鸡边腿、翅根、肥膘、鸡爪子等冷冻货品,并在长沙市开福区**菜市场进行销赃,共计作案21次,其中有16次盗得货品,销赃得款共计12250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冷冻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222元。
2019年12月4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冷库**号仓库作案时被被害人唐某某和冷库保安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唐某某1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冷库送货单、总量盘点单、手机收款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4月1日
附:
被告人赵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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