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中原路普仁医院疗养后,步行至中原路与世纪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人行道上时,发现停放在路旁的红色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该车系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焦作市山阳区**镇**村**电动车店老板葛某某。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2442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已追退被害人张建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岩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 年10 月10 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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