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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珲春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珲春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迟某某家仓库和院内盗窃钢筋、角铁、铁锅台、锄头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为76.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珲春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田某某家屋里和院内盗窃手推车、铁皮油桶、铁锹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为121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珲春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的赵某某家屋内,盗窃烟灰缸、书刊、裤子、衣服、塑料桶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为19.5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旧书、裤子两条、烟灰缸、塑料桶、衣服、小白菜、锄头、手推车、铁锹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返还物品清单及其它书证;

3.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迟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本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光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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