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殴打他人于1994年9月10日被兴安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罪于1997年7月4日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徐某甲(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相约在科右中旗吐列毛杜镇一饭店内吃饭,吃饭过程中三人商量好偷羊一事。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与徐某甲、包某某从科右中旗吐列毛杜镇到文根嘎查西侧铁道边邰某某家牧铺上,从羊圈里盗窃31只羊(王某某的羊),并将盗窃的31只羊赶至巴扎拉嘎车家营子徐某乙家院子里,赶羊途中徐某甲与范某某(已判决)联系卖羊一事。26日上午,范某某雇车到巴扎拉嘎徐某乙家以1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30只羊。被告人赵某某与徐某甲、包某某将卖羊所得钱款分赃挥霍。经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31只羊价格为26,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车辆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
2.同案犯包某某、徐某甲等人供述材料;
3.被害人陈述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6,1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小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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