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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5021995********,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屋,将被害人包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

2.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屋,将被害人徐某某的银饰饰品盗走,经鉴定被盗银饰物品价值人民币63.00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姜**的电脑主机(无法作价)及显示器、现金7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98.00元。

4.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旧)**单元**楼东屋,将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红某某人民币50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共计人民币9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虬  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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