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商议后,在高陵县**镇**村文家组被害人焦某某家门前,趁其老板焦某某不注意,由王某在室内用焦某某的车钥匙遥控打开停在门前的轿车车门,被告人赵某某将焦某某存放在**内的2200元现金盗走,赵某某将钱交王某保管,后二人将所盗现金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示意图;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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