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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3********,满族,小学文化台安县**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台安县**有限公司职工宿舍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3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岫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17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台安县工业园添赢停车场内,用携带的壁纸刀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货车驾驶室后窗玻璃密封胶皮切断,将玻璃卸下后进入驾驶室内,盗窃人民币70元、大前门牌香烟一条、牡丹牌香烟两条。上述物品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2、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台安县结核病医院对面的停车场内,用上述同样方法从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十二辆内盗窃手机四部、U盘一个、现金210余元、短袖上衣两件、牛仔裤两条、运动上衣一件、香烟数盒、方便面、火腿肠等物品。上述物品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364元。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台安县西佛粮库东街道上,用上述同样方法从孙某某停在该处的大货车内,盗窃车载冰箱一台、U盘一个、小熊猫牌香烟两盒;尹某某停在该处的大货车内因没有可盗物品而盗窃未遂。上述物品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4元。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台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份、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检索结果、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王某某、刁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陶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赵某某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红

2019年1128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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