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2009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9年5月7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李某某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街**号平房租住处,盗窃现金41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手链(带黄金转运珠)一个。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708元。
2、2012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武某某位于邢台市桥东区**街**号的住处,盗窃现金2400元及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条白金手链、一个钻石吊坠、一条黄金项链、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10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黄金饰品等价格认定结论书、邢台市桥东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电动自行车等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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