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14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3月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梅河路与仓储五街交叉口东南角一工地门口,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的一辆蓝绿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转卖他人。期间,赵某某在电动车内发现一部VIVO X23手机并自用。经查明,该电动三轮车系冉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以人民币3850元购买;经鉴定,VIVO X23手机在2019年6月10日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5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尚某某在河南省郑州监狱门口被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VIVO X23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材料;
(2)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许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河南省郑州监狱释放证明书;
(3)现场指认照片;
(4)监控视频截图;
(5)手机照片;
(6)中国移动手机专卖专用发票、河南省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情况说明;
(7)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
(8)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赵某阳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尚某某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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