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号,个体司机,家住高安市**镇**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12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高安市**镇**有限公司仓库装货,赵某某利用装货的便利,通过多装纸板的方式,盗窃纸板140斤、木质模板两块,9月3日12时被告人赵某某开货车将盗窃得来的140斤纸板装至樟树市**乡一家废品收购站处以8角每斤的价格共计113元卖给违法嫌疑人王某某(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30日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6元。
2.2020年4月21日9时,被告人赵某某在高安市**镇**有限公司仓库装货时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纸板30斤,被**公司督查部队长席某某当场抓住,席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开具了罚款单。2020年9月30日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2元。
3.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有限公司仓库装货时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纸板30斤,再一次被席某某当场抓住,席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开具了罚款单。2020年9月30日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自2020年4月起,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为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照片,6.鉴定意见,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赵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被告人赵某某在2020年4月份两次盗窃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正桥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赵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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