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原创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美团快车从本市鼓楼区金域中央广场(西北门)至燕江路东(公交站)时,盗窃被害人阮某某遗落在车内的白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村**号**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iPhoneX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笔录;
5.南京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65186****);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刻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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