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018,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南票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7月被原锦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南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南票区九龙街道南票煤炭宾馆东侧路旁伺机行窃。被告人赵某某趁行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李某某衣兜内的600元人民币及OPPO牌R9 plus型手机一部盗走。李某某及其亲属发现后,立即追上并拽住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见状遂将盗得手机丢弃,后趁机挣脱并逃离现场。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秦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7.监控视频;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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