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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罪)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200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外出时从卫生间窗户爬入李某某位于通许县城关镇东水沃租住的房间里,在实施盗窃期间,李某某外出回家,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床下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娄二磊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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