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乡,住双辽市**乡**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双辽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重报;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双辽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重报;于2020年5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上午8时,长春**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双辽市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九标段在双辽市服先镇服先村委员会南侧的地边施工铺设自来水管道时,链条机驾驶员赵某某在现场指挥员李某甲的指挥下,在明知施工前方有通信光缆的情况下,将联通光缆、电信光缆、及浙江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维护的电信光缆挖断,导致双辽双山至服先二级干线光缆故障影响约5700户,障碍历时180分钟;及吉林省省级干线双辽境内光缆阻断,历时2小时29分钟,造成宽带用户1307户、手机信号3612户受到影响。案发后施工方老板许某某对光缆公司赔偿共计6.4万元,双方达成谅解。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障碍情况报告、电信公司省级干线阻断及修复损失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无社会危险性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服先镇双喜村、服先村官网平面布置图;2.证人许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在明知施工区域有通信光缆的情况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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