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张掖市高台县**乡**村**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先后在古浪县永丰滩镇、土门镇、泗水镇、凉州区谢河镇等地流窜作案9起,盗取通讯基站内通讯单板37块(其中被盗移动公司通讯单板17块、电信公司通讯单板11块、联通公司通讯单板9块),联通公司通讯模块4块,涉案金额214351元。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土门镇永丰堡村,在该处通讯基站,盗窃基站内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3块通讯单板.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22289元。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泗水镇,在该处通讯基站,盗窃通讯基站内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1块盗窃联通公司备用的通讯单板4块,被盗通讯单板价值21789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土门镇宝塔寺,在该处通讯基站盗窃通讯基站内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2块,盗窃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3块,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31227元。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凉州区谢河镇红太阳面粉厂,在该处通讯基站,盗窃该通讯基站内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3块通讯单板移动公司,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22289元。

5.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凉州区谢河镇五中村,在该处通讯基站(移动、电信共享基站)盗窃通讯基站内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2块,盗窃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3块,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31227元。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永丰滩镇,在该处通讯基站(移动、联通共享基站)内盗窃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2块,盗窃联通公司备用的通讯单板4块,被盗通讯单板价值27894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土门镇胡边机房(电信),将该处通讯基站内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3块通讯单板,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23333元。

8.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土门镇胡边基站(移动),在该处通讯基站内盗窃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2块通讯单板,被盗通讯单板价值约7894元。

9.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号为甘A*****的北京牌小轿车行至古浪县泗水镇广丰村,在该处通讯基站(移动、电信、联通共享基站)盗窃移动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2块.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讯单板2块,联通公司备用的通讯单板1块,被盗通讯单板价值26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取通讯单板,导致电信信号中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于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现再次犯罪,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在六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万平

                                          书记员:吴晓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