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9********,汉族,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安某甲(另案处理)联系、介绍安某乙办理2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号、U盾后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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