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代在1997年案发后开始逃亡,2012年张某某给其家在**镇**村的妹夫赵某某五万元钱,让赵某某帮张某某办理新的身份。赵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是命案逃犯的情况下,多次与张某某联系,并联系一中间人帮其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洗白身份,办理了一个新身份证“赵某某”(身份信息为:男、汉族、证件号:41142519**********、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镇*庄)帮助逃犯张某某逃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是命案逃犯的情况下,多次与张某某联系,并联系一中间人帮其在河南省虞城县**镇洗白身份,办理了一个新身份证“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情节严重,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涉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高勇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