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末 至7月末,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仍提供自己在通辽市扎鲁特旗**南侧的“**小区”工地给邓某某居住,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拘留证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孙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孙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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