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001********,汉族,在校大学生,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区**街**号院**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2001********,汉族,中专毕业,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2001********,汉族,在校大学生,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200********,汉族,在校学生,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区**港湾**区**栋**单元**楼(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2000********,汉族,在校大学生,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1995********,汉族,中专毕业,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莹,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95********,汉族,大专毕业,河南铭海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大厦**楼(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张某某(已起诉)以河南铭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依托,先后任命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付某某(已起诉)为经理,高某某(已起诉)为主管,招聘李某贝(已起诉)、张某孩(已起诉)、张某辉(已起诉)、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等人为员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佳仕阁等地,通过百度等网络推广,添加不特定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假冒寺院僧人身份,使用固定的话术,伙同位于四川省邻水县千佛寺(未合法登记)的崔某某(法号释妙成,自称释果成,已起诉),以事先放置的玉器样品或空盒子制作虚假开光、法事视频,发送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诱骗被害人购买1000至2000元的“时来运转”等虚假开光物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超度婴灵、开财库等法事以及认捐佛像等,骗取被害人钱款。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河南铭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12月16日诈骗数额为4235550.18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诈骗金额为208308.64元,被告人姬某某诈骗金额为140388.74元,被告人余某某诈骗金额为105807.40元,被告人段某某诈骗金额为36049.88元,被告人冯某某诈骗金额为2133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为15978.88元,被告人李某莹诈骗金额为6938.00元。
2018年12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佳仕阁室将被告人余某某、段某某、李某莹抓获。2019年1月18日,延津县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将被告人姬某某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于同年1月23日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2019年1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18号院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投案。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郑某某、陈某健、徐某霞、赵某娥、何某某、何某华、陈某钟、金某某、陈某群、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琴、刘某华、王某霞、张某玲、詹某某、贺某某、王某丹、沈某法、李某院、甄某歌、王某果、王某凤、黄某力、韩某娣、王某剑、叶某林、张某掌、李某燕、董某某、迟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灵宝”照片;
(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4)公司员工使用的话术资料;
(5)延津县看守所羁押证明;
(6)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凭证;
(7)河南省经济技术中等职业学校案件情况说明及在校表现证明;
(8)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被害人郑某某、陈某健、徐某霞、赵某娥、何某某、何某华、陈某钟、金某某、陈某群、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琴、刘某华、王某霞、张某玲、詹某某、贺某某、王某丹、沈某法、李某院、甄某歌、王某果、王某凤、黄某力、韩某娣、王某剑、叶某林、张某掌、李某燕、董某某、迟某某陈述;
3.同案犯李某贝、王某瑶、张某康、张某凡、何某洋、张某辉、张某孩、刘某欢、姜某超、史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付某某、崔某某、高某某供述;
4.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李某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二年半,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莹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姬某某、余某某、段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莹均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796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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