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552号
被告人赵某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现住泌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8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申,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泌阳县**乡**村委**组, 现住泌阳县高店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8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1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泌阳县**乡**村委**组,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9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钻井分公司钻前服务队在泌阳县**镇**村施工结束搬迁时,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以钻井公司井场施工道路和井场发电机距离其赵家坟地太近影响祖先休息为由,和部分赵姓村民要求油田钻井公司赔偿5.4万元,经钻井公司、镇政府支油办、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钻井分公司钻前服务队多次找赵某伟、赵某申等人协商未果,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用拖拉机阻拦施工道路,禁止车辆出入,严重影响钻前服务队搬迁进程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品
闫士杰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伟、赵某申、赵某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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