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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051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麻子洼社区***零散户***号。2018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6410,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村三组,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因吸毒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2352,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村*组,现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小区*号楼,案发时系宝鸡市**通讯店员工。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微信昵称“节节高”的被告人赵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赵某某以每张110元到120元的价格收购实名登记手机卡,随后便联系王某某(又名王凯)购买实名登记手机卡并答应将挣来的钱平分。王某某同意后即向在宝鸡市西凤路**通讯店修手机的王某兵表明需要购买实名登记手机卡,王某兵又将此事告知案发时系宝鸡市**通讯店员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在办理通讯业务中持有的他人实名登记手机卡以每张60元的价格先后售卖给刘某某95张,刘某某将购买的手机卡以11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非法出售给赵某某等人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李某某以每张手机卡6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移动手机卡20张,通过王某某、王某兵支付李某某现金1200元。刘某某将买来的20张移动手机卡及自己的10张电信手机卡,以每张11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形式卖给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村刘某,获取违法所得3300元。

2、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张6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移动手机卡75张,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3800元,王某某转给王某兵4500元,王某兵给李某某付款时,李某某让其转给自己3750元,剩余750元作为其给王某兵的感谢费。刘某某发现其中34张卡已经停机不能使用,遂要求李某某退钱,后李某某给刘某某20张联通手机卡作为补偿。2020年2月13日,刘某某将其中20张移动手机卡以每张12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卖给赵某某,获取违法所得2400元。

3、2020年2月16日,刘某某将21张移动手机卡以每张12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卖给赵某某,获取违法所得2520元。

4、2020年2月20日,刘某某将20张联通手机卡以每张11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卖给赵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650元。

5、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从刘某某处购买的手机卡和自己通过微信群收购的手机卡共计253张加价出售给罗某(另处),获取违法所得4295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出售他人实名登记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42950元,被告人刘某某出售他人实名登记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9870元,被告人李某某出售他人实名登记手机卡违法所得共计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6部,涉案手机卡536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判决后,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振国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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