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住广元市**居委会**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住广元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住广元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4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一起喝茶时,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一起出去盗窃,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开车接送,每天给被告人罗某某200元车费,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均表示同意。三被告人先后在旺苍县嘉川镇、青川县竹园镇等地扒窃作案3次:
1、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HD****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来到旺苍县嘉川镇,将车停在五中桥头接应,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下车步行至丰润家园小区前农贸市场各自寻找作案目标伺机进行扒窃。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R11S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某立即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由被告人罗某某接应后驾车回到利州区。被告人赵某某在利州广场处将盗窃的手机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过路的陌生人,给被告人罗某某拿了200元车费,剩余赃款被共同挥霍殆尽。经旺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1.17元。
2、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HD****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再次来到旺苍县嘉川镇,将车停放在五中桥头接应,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下车步行至丰润家园小区前农贸市场各自寻找作案目标伺机进行扒窃。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将其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得手后被被害人侯某某发现,当场将其抓住并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强行挣脱后扔下手机迅速逃离现场,与被告人李某某乘坐被告人罗某某的车回到利州区。经旺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3.11元。
3、2020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HD****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来到青川县竹园镇,将车停放在汽车站旁高铁桥下接应。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步行至汽车站旁市场寻找目标伺机进行扒窃。当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霞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OPPO手机一部及400元现金。二被告人得手后与被告人罗某某汇合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对被盗的2部手机及400元现金进行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旺苍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6.79元,被害人霞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5元。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主动退赔赃款750元,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对部分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住广元市**居委会**楼,联系方式:1329******。被告人李某某,住广元市**区**路**号,联系方式:1878******。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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