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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0428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村,农民。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1127163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呼兰区**镇**村**屯,农民。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7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农民。2018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三人驾车行至文安县**村时,发现邬某某停放在此一电动车,三人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在一旁驾车等候,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下车将电动车车锁打开,由被告人刘某某将电动车开走,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带领被告人赵某某护送离开。到胜芳后该车由被告人赵某某卖掉,得款3800元,其中200元用于车辆加油,余款三被告人平分。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58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均系累犯、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年金坡

检察官助理:王  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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