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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2016年5月5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三次因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邓某某,男性,1987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李某某,女性,1963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汉族,专科文化,长沙市新开铺某单位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长沙市开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同意本人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从上线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先后7次共贩卖4.85克毒品给他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贩卖了0.4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某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贩卖了0.6克甲基苯丙胺和0.2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某某,收取毒资400元。

3.2019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大市场门口,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南省**附近,贩卖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6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某,收取毒资500元。

5.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宿舍**栋**房,贩卖了0.4克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李某某和贺某某(未到案),收取毒资500元。

6.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桔园立交桥**洗浴中心门口,贩卖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克)给曾某某(已行政处罚),收取毒资500元。

7.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桔园立交桥**洗浴中心门口,贩卖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及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共1克)给曾某某,收取毒资1000元。

二、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收取毒资800元后,在湖南省邵阳汽车西站附近贩卖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赵某某。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小包被公安机关查获,重1.21克。

三、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某某酒店旁边,贩卖了0.4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某,收取毒资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的照片;2.户籍资料及被处罚记录、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扣押物品决定书、手机微信图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曾建宝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称重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扣押毒品由侦查机关保管。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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