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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三人贷款诈骗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曾用名赵建志某丙、林建鹏林某某,男,1985年8月2日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50802041X370686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庄园街道范家村326号及住址栖霞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月玲姜某某,女,1977年12月4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7120474273706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苏家店镇前泊子村365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仁和赵某乙,男,1977年12月15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712157917370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寺口镇下王格庄村69号及住址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赵仁和赵某乙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安排被告人赵仁和赵某乙在村里寻找精神、智力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的人员,由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让其背诵,后领其到银行办理贷款。2019年1月至7月,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赵仁和赵某乙先后利用周健飞周某某、王雪涛王某某、阎守东阎某某、王天禾王某甲等人的身份,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9.4万元,其中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参与29.4万元,赵仁和赵某乙参与17.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赵仁和赵某乙将周健飞周某某介绍给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办理贷款,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带着周健飞周某某到海阳通过他人办理虚假的营业执照,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790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带着王雪涛王某某到海阳通过他人办理虚假的营业执照,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200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赵仁和赵某乙将阎守东阎某某介绍给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办理贷款,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赵仁和赵某乙带着阎守东阎某某到莱阳通过张原庆某某到山东济南农村合作银行骗取贷款50000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赵仁和赵某乙将王天禾王某甲介绍给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办理贷款,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带着王天禾通过张原庆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住院病案、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健飞周某某、王雪涛王某某、阎守东阎某某、王天禾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赵仁和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姜月玲姜某某、赵仁和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建鹏赵某甲、赵仁和赵某乙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月玲姜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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