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1*0*0***,汉族,初中毕业,上海***固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上海市**区**镇***苑**号***室。

被告人赵某乙,女,19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0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上海市**区**镇****8*号***室。

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2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3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之子赵某丙在永城市东城区“明珠花园”院内因与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引起争执并发生打斗,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周某某、赵某、协管员侯某某出警处置。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在现场辱骂民警,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殴打民警赵某、侯某某、周某某,并将侯某某戴在肩膀上的执法仪打掉,致赵某胸部轻微伤,侯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外伤综合征,周某某手指受伤。被告人赵某乙拽扯冯某某衣服领子。二被告人阻碍民警执法时间长达一、二十分钟,造成大量人员围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冯某某、侯某某、赵某等人陈述;

3、证人赵某丙、陈某某、胡某等人证言;

4、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5、鉴定意见;6、物证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18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