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绰号小宇),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里庄村董瓦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新乡东站派出所抓获,临时寄押于新乡市看守所,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2019年9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绰号大帅),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90********,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八街道办事处胜利西路***号**号楼二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绰号鸭脖),男,1980年02月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2623198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红庙镇闸北行政村东夏自然村**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安徽省无为县公安局抓获,临时寄押于无为县看守所,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张*、夏**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夏**、张*、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开设赌场罪
2013年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张**(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张*、赵**、夏**等多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商丘睢阳区开设赌场,组织过多场赌博。该赌博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由张**统一指挥,负责联系安排好赌博场地,再由专门人员负责拉送赌具、接送参与赌博人员、负责赌场内外警戒放哨、负责在赌场维持秩,专人负责管理水箱、负责赌债转帐收款,看管欠赌债不能还款人员、组织多人在赌场放高利贷等。赌博采用推牌九的形式,每次下注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赢家每次交赌场组织者水箱赢款金额的5%至10%,高利贷按5%收取利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张**等人在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等地开设赌场约60多次,参赌人员近百人。夏**在张**的指使下在赌场内给张**当配手,配合张**与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领取报酬。张*伙同他人负责维护赌场内秩序,并领取报酬。赵**伙同他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
非法拘禁罪
2018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至2月13日19时许,王**因在张**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欠赌债,在张**指使下,被告人赵**伙同范*、张**、张**等人将王**非法拘禁于商丘市梁园区“都市118”宾馆一房间,期间索要赌债人民币32000元。后让王**写下一张60000元的欠条和扣押一辆王**所开的鲁R**F**车,让王**离开。
敲诈勒索罪
2018年2月4日,房**(另案处理)以帮助被害人陈**做人参生意为由,将其骗至商丘市梁园区,介绍给了张**(另案处理),张**以帮助陈**联系推销其产品为由,将陈**带至其所开赌场内,强迫其参与赌博,致使陈**损失人民币2000元。2月5日夜、2月6日夜、2月8日夜,张**等人又将陈**带至赌场内,限制陈**人身自由,张**以打牌赢了算陈**的,输了算张**的为借口,张**参与赌博,最终将其所输的钱算到陈**身上。在陈**称没钱的情况下,张**、赵**、范*、张**、付**等人将陈**非法拘禁于商丘市梁园区“都市118”宾馆一房间内,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先后三次强行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161000元。
2、2018年5月12日22时,张**酒后驾驶车牌为豫NG****的车辆与范*无证驾驶的豫NB***N车辆(实际所有人张*),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发生剐蹭,被告人张*发现后乘出租车撵上张**驾驶的车辆后将张**拽下车殴打,随后张**、范*等人赶到现场,张**等人对张**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让张**拿钱包赔范*所开车辆损失,范*让席*顶替自己为豫NB***N车辆的驾驶人,张**父母为了取得谅解,使张**能得到从轻处罚,被迫包赔人民币45000元。其中5000元被范*、张*等人消费,剩余的40000元,张**在赌场内从张*处将钱拿走用于赌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为纠集者和首要分子,赵**、张*等人为其他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等人的陈述;3、证人付**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张*、夏**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张*、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张*、夏**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赵**属数额巨大,张*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张*、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张*系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夏**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张*、夏**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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