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邵家桥镇**村**组。2000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7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诈骗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2月15日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唐镇**村**组。2011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4月1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邵家桥镇**村**组。2012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叫安镇**村**组。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共谋以“捡钱分钱”方式实施诈骗后窜至中山市阜沙镇**村**厂旁小路,并锁定被害人潘某芝为作案对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扮演“丢钱”角色,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扮演“捡钱分钱”角色与被害人潘某芝一起进行“分钱”,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假装回来寻找“丢掉的钱”,在被害人潘某芝否认捡到李丢掉的钱后,通过假借叫被害人潘某芝向其微信好友发红包以验证是否真的没有分掉其“丢掉的钱”,从而套取到被害人潘某芝的微信支付密码,被告人李某某又假装带另外两名假扮“捡钱分钱”角色的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骑车兜两圈并叫被害人潘某芝留在原地等候,以“测试”潘是否真的没有捡到分到其“丢掉的钱”,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携带骗得的被害人潘某芝的vivo手机1台(无法鉴定)伙同被告人赵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持上述骗得的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在惠泰正门移动店提现方式将被害人账户内共计人民币6029元转走。
同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我市港口镇**村附近出租屋内、港口镇**街附近一出租屋以及附近路段将被告人赵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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