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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8********,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95********,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驾驶皖H*****面包车行至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北段,将路边一座铁塔下面的蓄电池四组盗走。2018年11月11日凌晨,两人继续驾车行驶至下塘镇曹户附近,盗走铁塔下面蓄电池八组。被盗蓄电池十二组均为理士牌12V200AH型号,其中三组蓄电池内置有GPS模块。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为人民币21533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陶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3.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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