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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5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乡**村**号。因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村附近的一厂房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厂房空地上的铁块。

2.2019年6月底,赵某甲伙同宋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西大路村***村一山背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山背处的一扇猪圈铁门。

3.2020年3月12日,赵某甲合同宋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村村口,窃走摆放在“胡公殿”寺庙门口的两根大蜡烛及一袋散装蜡烛油。2020年3月19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4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和宋某某共同盗窃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94元。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和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另案处理情况表前科情况;

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5.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1993941****)、宋某某(1373573***)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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