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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83********,侗族,初中文化,广泰运输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姚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73********,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万山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70********,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万山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在位于铜仁市万山区敖寨乡自己家中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六合彩,赵某某收到下家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购买六合彩的赌资后,通过网站进行投注,若中奖该网站按1:42的赔率赔付,并按销售总额的10%返利给赵某某赵某某则按销售总额的7%提成给姚某甲,按销售总额的8%提成给钟某某王某甲。期间姚某甲非法销售六合彩共计183455元,非法获利12841.85元;钟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共计192450元,非法获利15396元;王某甲非法销售六合彩共计169737元,非法获利13578.96元。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已另案处理)帮赵某某非法销售六合彩10000元,赔率1:1。赵某某共计销售六合彩555642元,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三人销售的六合彩中非法获利1274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实证据:1.书证:受、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杨某保王某坤王某武姚某群杨某恒等人的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赵某某辨认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陈某的笔录及照片,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分别辨认赵某某的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微信转账记录****。量刑证据: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姚某甲钟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姚某甲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均无前科,被告人姚某甲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勇

检察官助理:滕建玥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2162****/1848566****;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738566****/1838585****;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2169****;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万山区**乡**村**组家联系电话:1376560****/177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0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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