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8********,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区富田太阳城**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县五**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街**号**号楼**楼**户(户籍在河南省许昌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5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0********,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路**家属院**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睢县**镇**村6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叶县**乡**庄**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5*******,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9*******,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扶沟县**庄大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87********,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市**庄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6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本科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俊,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6*******,汉族,高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际公寓**号院**楼**室(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号附**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高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路都市**座**楼**号(户籍在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初中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航海路**王府**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 10月21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他人信息,并以1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房屋产权证。
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因其业务需要,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公章4个、离婚证1本、户口本1本等,并卖与他人,从中牟利。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本人和他人信息,以5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2本、结婚证1本、工商营业执照6份等。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其业务需要,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4本、房屋产权证1本、社保证明1份等,并卖与他人,从中牟利。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因其业务需要,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户口本1本、离婚证2本等,并卖与他人,从中牟利。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单某某因其业务需要,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离婚证2本、结婚证1本等。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以每本1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四本,以500元购买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本。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俊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身份信息,以每本1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两本,以3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毕业证一本。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本人和他人身份信息,以8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户口页一页,以每本1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两本,且获利 36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以1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一本且获利47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以100元至447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户口本三本、离婚证六本、结婚证两本、社保证明一份。
2018年11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另案处理),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以1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两本。
2019年5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同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美林河畔小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5月24日,在郑州市管城区裕鸿花园小区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同年6月11日,在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御景小区21世纪不动产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同年6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公交二公司宿舍将李某某抓获。同年6月23日,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与金河路民安北郡二期西门德佑房产将被告人单某某抓获。同年6月26日,在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路香山路东北角链家地产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同年7月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农业路索克时代广场1815号将被告人赵某俊抓获,在郑州市中原区西四环陇海路汇泉西悦城售楼部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东五街华夏银行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同年7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都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在郑州市工人路航海路向南300米路西环球房产中介公司将被告人闫某某抓获。
归案后,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决定书及赃物照片;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
(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5)户籍信息;
2.同案犯韩某某、康某某供述;
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单某某、魏某某、周某某、赵某俊、吴某某、刘某某、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俊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兰 岚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区富田太阳城**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郑州市杜岭中街**号**号楼**楼**户;被告人石某某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家属院**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现住新郑市**镇**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单某某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魏某某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小区2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赵某俊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寓**号院**楼**室;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郑州市金水区都市**座**楼**号;被告人闫某某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航海路**东王府**号楼1单元**室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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