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路**号。2009年6月11日因赌博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收缴赌资六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住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住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等人在莱西市南墅镇小吴家村村东处进行个体轮胎炼油,对产生的裂解残渣无防护措施进行堆放,经对裂解残渣取样检测,裂解残渣属于危险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经称重,裂解残渣重23.63吨。
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分别预缴环境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乙、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分别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前科查询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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