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6********,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8********,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街**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陆某甲、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16日、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平县**高速公路**工段**工区**隧道里运载拆除的建模等工程材料过程中,盗窃隧道里的少部分废钢筋、螺丝头并用云******拖车拉到新平县**镇**废旧金属收购点进行出售,卖得人民币150元。
2020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陆某甲、罗某某相互邀约,共同将新平县**高速公路**工段**工区**隧道上行线内的钢筋、夹板等以及隧道上行线与下行线通道口处三根二次衬砌台车部件、一根轨道和一根工字钢吊盗窃至云******拖车上,由赵某某驾驶该拖车准备拉到新平县**镇出售,当车行到新平县**镇**村委**组**路**处被查获。经称量,废钢筋、夹板等重1080公斤,三根二次衬砌台车部件重640公斤,一根轨道和一根工字钢重420公斤。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9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查获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追缴发还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陆某甲、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查获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在拘役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能
检察官助理:李泽海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赵某某联系电话:1591239****;陆某甲联系电话:1528781****;罗某某联系电话:183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共计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