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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巷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镇**村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2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茶楼开设“**”赌场,雇佣沈某某(另处)负责抽水。并通过朋友网罗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汪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两万元资金,并收取600元的利息。

该赌场以“**”的方式进行赌博。由一名参赌人员座庄,三名参赌人员做为三方,另外参赌人员可以在三方后押钱。每名参赌人员发五张筒子,用麻将的“筒子”代表数字。前三张配出10以后,后面的点数分别为“牛一”、“牛二”、“牛三”……“牛九”、“**”进行比大小赌博。在此过程中,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以庄家赢钱的10%抽取水钱,共抽取水钱4400元。后三人每人分得1200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再次共同出资在合肥市庐阳区**镇路**茶楼**包厢开设“**”赌场,并招揽参赌人员到该包厢参赌。由沈某某抽取水钱,进行以“**”为赌博方式的赌博。当晚抽取水钱1150元。

当晚0时许30分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现金赌资14410元,抓获参赌人员8人,并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115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参赌人员庙某某、田某某及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为非法获利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为汪某某提供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艳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赵某某、孟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4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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