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康桥水郡****栋**号(户籍址:山东省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河沟张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冬日雅居**栋**单元**号(户籍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两城镇山庄村供销路**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屋秦皇半岛二区**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李阁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屋秦皇半岛二区**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李阁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商丘地区夏邑县李集镇李集西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铭筑**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翁小庄行政村王大楼**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鑫花苑**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南河店镇席老庄村席老组**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光宜居**栋**单元**号(户籍址:吉林省九台县东建乡东建村**组**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海湾C区**栋**单元**号(户籍址: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孟家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半岛书香**栋**单元**号(户籍址: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永胜村)。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屋秦皇半岛一区**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李阁村李阁**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半岛二区**栋**单元**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珊瑚海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址: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光华村**组**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栋**单元**号(户籍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民治街**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栋**单元**号(户籍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广场杨家粉房村小房身屯)。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新世纪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起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与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活动,通过网上联系购买对资金进行分配的1040财物软件,接受传销团伙报单,为多个在本市活动的传销团伙提供报单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谋取暴利,涉案金额两千七百余万元。并利用微信频繁与传销团伙交流,达到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目的,多次在酒店举行酒会,组织激励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2018年6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汽车在本市海港区玉龙湾小区1栋南侧,拒不配合对已亮明证件的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的命令,对围捕的民警进行冲撞,在民警明鸣枪示警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危险行为,驾车疯狂逃匿。

2、2016年至今,被告人屈某某先后多次参与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蛀虫基金”等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二百余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一千五百余万元,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3、2015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二百三十五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四百一十四万四千一百元,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4、 2015年至今,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二百六十一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三百六十八万三千元,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5、2016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梦”、“商务商会” 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多次参与讲课培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百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左右,在传销或的那个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6、2016年5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积极拉拢其他传销团队人员,经常组织领导并参与其传销团队在本市周边以开酒会、见现实、搞培训等形式积极发展其传销团队,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7、2016年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一百六十四万余元。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8、2014年10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利用微信协调上下线,进行授课、培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百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二十余万元,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9、2015年9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二十六万六千八百元,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0、2015年底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成为该组织的经理层骨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1、2016年5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参与讲课培训,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八十余万元,成为该组织经理层骨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2、2015年10月至今,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参与讲课培训,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百余人,成为该组织的经理层骨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3、2016年12月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成为该组织的经理层骨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4、2016年2月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通过酒会形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该组织中负责报表工作,多次向上级报单500余起,涉案金额达六十五万余元,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职责。

15、2017年3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参加并组织领导了“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其以高投资多发展回报为诱饵,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在该组织中负责组织报账的业务,成为该组织的经理层骨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

16、2018年6月2日下午,正在逃匿的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让其帮助用被告人方某某身份证办理一张手机卡,并约好见面地点,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战强正被公安机关抓捕中,还为其办理手机卡一张并与被告人赵战强会面,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参加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参加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参加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为在逃犯罪嫌疑人而对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十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