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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常居住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从事商会商务分享经济非法传销活动,从业务员级别一直上升到经理级别。经核实,被告人赵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40人,层级达三层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长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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