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9261962********,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有前科,2001年3月2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于2012年7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5日、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招募17名缅籍人员,并积极联系车辆准备将缅籍人员带到中国山东务工,以获取每人1000元的介绍费。2019年6月17日,赵某某将17名缅籍人员带到孟定镇金牛大酒店住宿,等待前往山东。2019年6月19日13时许,民警在金牛大酒店查获赵某某招募的部分缅籍人员,于次日15时许在孟定镇下城村恩掌组岔路口处抓获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检查、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文字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消费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缅籍人员证件,遣送出境决定书、遣送非法出境外国人接收回函、移交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岩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
5.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金牛酒店监控视频、监控内容情况说明、执法视频及有关内容的情况说明、查获的缅籍人员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10册,光盘2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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