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幢**室。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以徐某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开设大浪淘沙酒店、名剑休闲会所、极点动漫游艺厅、风云动漫游艺厅等,在上述酒店、游艺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组织妇女在上述酒店、会所以及椒江耀达大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台州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且内部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以上各场所均以徐某某为具体经营者,由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享非法收益分成;由吴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各场所的财务及其他事务。在组织卖淫业务中,聘请卖淫女领班,与卖淫女领班约定卖淫所得利益分成,并由卖淫女领班招募卖淫女,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在开设赌场业务中,通过设置暗房,摆放赌博机,招揽赌博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0年以来,徐某某等人在椒江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460号合伙经营大浪淘沙酒店(后更名为新大浪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先后招募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等为卖淫女领班,组织妇女在该酒店内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底在大浪淘沙酒店任卖淫女领班助理,负责接待嫖客、给卖淫女排钟等工作,期间酒店内卖淫女至少7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从浙江省乔司监狱解回再审,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涉案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罪犯移交名册、住宿人员登记信息、铁路旅客订票信息、现金日记账、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张某某、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翟某某、郭某某、刘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到以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与人结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遗漏罪行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敏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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