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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2019年9月2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租赁了高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单元房,通过网络招募多名卖淫妇女和招揽嫖客,先后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2日组织卖淫女在其租赁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和嫖客、收取嫖资、分发提成,从中收取嫖资121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卖淫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拘留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玉艳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数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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