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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卖淫,王某某、齐某某等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904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田家庵区洞山**镇**村***二组**号,住址田家庵区**南路**商住楼*号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408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本市田家庵区**镇**村八组*号-**,住址田家庵区**广场**-****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5年8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1020****,汉族,大学文化,****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73011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及住址均为本市大通区****油库**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昵称“丹丹”,1988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11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化县**镇**村**组**号,无固定居所;曾因卖淫,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4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十五日期限至2020年3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重新收案;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十五日期限至2020年5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重新收案。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卖淫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招募康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名卖淫女从外地来淮南从事卖淫活动,并免费提供住宿或者报销房租费、伙食费,和卖淫女约定从每次卖淫所得中分成50%。同时,赵某某通过QQ、微信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嫖客订好宾馆后将地址发送给赵某某,赵某某随即再转发给康某某等卖淫女。康某某等人随后乘坐出租车来到指定地点和嫖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每次因卖淫项目不同,获利400元至2000元不等。康某某等人收到嫖资后,将其中的50%通过微信转给赵某某的zl24991****(昵称:陈某某)、gg2****(昵称:【乱世巨星】)、gg227****(昵称:蔷薇【经纪人】)微信账户。经统计上述三个微信账户,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314267.73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微信号:gg2****,昵称:【乱世巨星】)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帮助赵某某通过赵某某提供的微信昵称为“小草莓”的微信号联系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并将嫖客发送的宾馆地址转发给赵某某,然后再由赵某某安排康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卖淫女去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某支付给王某某100元报酬。经统计赵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3330元。

三、被告人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微信号:gg2****,昵称:【乱世巨星】)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帮助赵某某通过赵某某提供的微信昵称为“灵儿妹妹”的微信号联系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并将嫖客发送的宾馆地址转发给赵某某,然后再由赵某某安排康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卖淫女去指定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齐某某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某支付给齐某某100元报酬。经统计赵某某与齐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7668元。

四、被告人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微信号:gg2****,昵称:【乱世巨星】)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驾驶皖DT****号出租车帮助赵某某多次接送康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宾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按照每日300元或350元的价格收取赵某某包车费。经统计赵某某与朱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朱某某非法获利共计26850元。

五、被告人康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被告人康某某在淮南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明知赵某某组织他人卖淫,仍答应帮助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介绍卖淫项目,赵某某答应每月给其15000元报酬。2019年9月8日至9月10日,康某某通过赵某某提供的微信昵称为“蔷薇【经纪人】”的微信号联系嫖客,为杨某某介绍卖淫七次、为曹某某介绍卖淫二次、为黄某某介绍卖淫二次、为郑某某介绍卖淫二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冻结案件款1105430.66元、从王某某处扣押案件款23330元、从齐某某处扣押案件款17668元、从朱某某处扣押案件款26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朱某清、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协助赵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还有一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康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坛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

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刻录光盘壹张。

3. 被告人王某某、齐某某、朱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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