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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安阳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上成立**企业商家联盟,以消费返现活动为名,引诱商家交3000元成为联盟商家,消费者向联盟商家交40元成为会员。会员交20元在**网络上排单得到返钱,排十单奖出第一单90元,排到第二十单时,奖给第二单90元,依次类推。联盟商家、会员还可通过积分获得奖励,每排一单,会员积10分,发展会员的商家积10分,商家推广一名会员也积1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共计发展6名商家联盟,商家联盟又发展会员917人,**总排单10350单,收取排单费207000元,奖励1035单,每单90元,共奖励93150元,积分奖励共68310元,赵某某非法获利4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赵某某银行卡明细、**企业商家联盟网络平台截图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检察员:苗爱华

2017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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